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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 志工團團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:本團隸屬於高雄市慈德親幼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宣導社會善良風氣,推動慈善公益事業,設置為高雄市慈德親幼協會志願服務工作團(以下簡稱本團)。並為提高志願服務工作團團員(以下簡稱志工)工作熱忱,增進服務績效,特訂定本管理實施辦法。 第二章 資 格 第 二 條:凡熱心公益贊同本會服務宗旨之民眾,由本會甄選合格且完成規定之訓練者,得為本團團員。 第 三 條:凡年滿16歲,品行端正、有志於社會服務者。 第 四 條:未參加本會招訓而曾接受志願服務講習廿四小時以上,或於其他社團服務滿一年以上者(以上需有證明文件),亦可受理審核,再依本辦法第四章第六條第二、三、四款辦理。 第三章 任 務 第 五 條:本團團員之任務為:個案訪視、慰訪服務、活動支援、及本會相關會務等。 第四章 招募、訓練 第 六 條:志工需經甄試、訓練及試用實習三階段,經考核合格後始得聘任。 甄試:經面談及填寫個人資料及人格測驗合格者。 訓練甄試合格後接受本會安排職前專業訓練。 試用實習30小時由資深志工指導參與本團各項任務。 實習期滿成績優良,並經本會甄選合格及正式聘任者,頒發聘書及志工服務證及辦理志工保險。 第五章 組 織 第 七 條:本團定期召開團員大會,團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團務會議代行職權,推動團務。 第 八 條:本團團員有出席團員大會及團務會議之權力與義務。 第 九 條:本團設團長、副團長及組長、副組長等,視團務需要,得彈性調整設立組別。 團長、副團長由理事長指派,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。 各組組長、副組長由團長、副團長協商選任之。
第 十 條:本團團務會議由團長、副團長、各組組長、副組長組成,負責本團年度計劃執行。 第十一條:志工團長資格,需合乎擔任幹部年資達一年以上者。 第六章 會 議 第十二條:本團團員大會應於每屆至少召開一次,由團長召開之。 第十三條:本團團長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團員連署得召開臨時團員大會。 第十四條:團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始得開會,須有出席團員多數同意始得決議。 第十五條:團務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團長召集之,全體團員均應參加,但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出席始得開會,須有出席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 第七章 獎 勵 第十六條:本團優秀志工得經理監事會或團務會議推荐,接受本會或政府及其他社團表揚。 第十七條:為鼓勵本團優秀志工,特訂定下列獎勵辦法: 樂群獎:全年出席團務會議及各項活動時數達100小時以上者。 績優獎:全年出席團務會議及各項活動時數達50小時以上者。 特優獎:其他特殊或優良事績足勘獎勵者。 第八章 自律守則 第十八條:本團志工如有不良行為,致損壞本會或本團之聲譽或不遵守本團之領導經本會查證屬實者,即喪失志工資格 第十九條:志工服務時數一年內未達三十小時或申請長假,經團務會議審議後成為志工之友,志工之友於一年內服務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,經團務會議審議後得恢復為志工。 第二十條:請假達一年以上復職者,應再實習30小時,經團務會議考核合格,始得復職。 第廿一條:志工自喪失本團團員資格之日起應繳回服務證,並終止一切志工權利。 第九章 經 費 第廿二條:本團之經費來源: 由本會年度經費撥付。 第十章: 附 則 第廿三條:本管理實施辦法經團員大會通過,轉呈理事會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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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志願工作服務團管理實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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