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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志願工作服務團管理實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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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 則

志工團團員管理實施辦法

第一章   總      則

第 一 條:本團隸屬於高雄市慈德親幼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宣導社會善良風氣,推動慈善公益事業,設置為高雄市慈德親幼協會志願服務工作團(以下簡稱本團)。並為提高志願服務工作團團員(以下簡稱志工)工作熱忱,增進服務績效,特訂定本管理實施辦法。

第二章 資  格

第 二 條:凡熱心公益贊同本會服務宗旨之民眾,由本會甄選合格且完成規定之訓練者,得為本團團員。

第 三 條:凡年滿16歲,品行端正、有志於社會服務者。

第 四 條:未參加本會招訓而曾接受志願服務講習廿四小時以上,或於其他社團服務滿一年以上者(以上需有證明文件),亦可受理審核,再依本辦法第四章第六條第二、三、四款辦理。

第三章 任  務

第 五 條:本團團員之任務為:個案訪視、慰訪服務、活動支援、及本會相關會務等。

第四章 招募、訓練

第 六 條:志工需經甄試、訓練及試用實習三階段,經考核合格後始得聘任。

甄試:經面談及填寫個人資料及人格測驗合格者。

訓練甄試合格後接受本會安排職前專業訓練。

試用實習30小時由資深志工指導參與本團各項任務。

實習期滿成績優良,並經本會甄選合格及正式聘任者,頒發聘書及志工服務證及辦理志工保險。

第五章 組  織

第 七 條:本團定期召開團員大會,團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團務會議代行職權,推動團務。

第 八 條:本團團員有出席團員大會及團務會議之權力與義務。

第 九 條:本團設團長、副團長及組長、副組長等,視團務需要,得彈性調整設立組別。

團長、副團長由理事長指派,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。

各組組長、副組長由團長、副團長協商選任之。

 

第 十 條:本團團務會議由團長、副團長、各組組長、副組長組成,負責本團年度計劃執行。

第十一條:志工團長資格,需合乎擔任幹部年資達一年以上者。

第六章 會  議

第十二條:本團團員大會應於每屆至少召開一次,由團長召開之。

第十三條:本團團長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團員連署得召開臨時團員大會。

第十四條:團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始得開會,須有出席團員多數同意始得決議。

第十五條:團務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團長召集之,全體團員均應參加,但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出席始得開會,須有出席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

第七章 獎  勵

第十六條:本團優秀志工得經理監事會或團務會議推荐,接受本會或政府及其他社團表揚。

第十七條:為鼓勵本團優秀志工,特訂定下列獎勵辦法:

樂群獎:全年出席團務會議及各項活動時數達100小時以上者。

績優獎:全年出席團務會議及各項活動時數達50小時以上者。

特優獎:其他特殊或優良事績足勘獎勵者。

第八章     自律守則

第十八條:本團志工如有不良行為,致損壞本會或本團之聲譽或不遵守本團之領導經本會查證屬實者,即喪失志工資格

第十九條:志工服務時數一年內未達三十小時或申請長假,經團務會議審議後成為志工之友,志工之友於一年內服務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,經團務會議審議後得恢復為志工。

第二十條:請假達一年以上復職者,應再實習30小時,經團務會議考核合格,始得復職。

第廿一條:志工自喪失本團團員資格之日起應繳回服務證,並終止一切志工權利。

第九章 經  費

第廿二條:本團之經費來源:

由本會年度經費撥付。

第十章: 附  則

第廿三條:本管理實施辦法經團員大會通過,轉呈理事會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